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李**、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李**、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焦**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借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239元,以上合计225809元。申请执行人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房屋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焦**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李**名下拥有一辆车牌号为宁A×××××的东风日产牌车辆,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车辆的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名下银行存款,并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8975.43元。现申请执行人曹**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焦**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239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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