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宁夏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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