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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共计115579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9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刘**住处,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刘**下落,本院经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有结果。因被执行人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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