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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底京虎、底京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底京虎、底京芝、贾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8933.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13元,执行费1737元,共计124183.2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底京虎名下有两辆车牌号为宁A×××××和宁A×××××汽车,我院已将该车户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底京芝名下有工资账户,我院已冻结该工资账户。我院已经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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