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席**、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席**、王**、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5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席**偿还借款2932257.65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208元、案件执行费32015元,共计2993480.65元。本案在诉讼前保全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两套营业房及位于金凤区某室房屋产权,但均有抵押。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席**名下有宁A×××××、席**名下有宁A×××××、宁A×××××车辆、被执行人席**名下有位于兴庆区三套房产,但均已被多案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