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张*与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与苏*、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夏祥**有限公司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戴*、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