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45808元。被告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57.5元、执行费21965元,共计1978430.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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