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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翁**、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赵**清偿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照中**银行年利率5.6%的四倍支付利息58546.8元(暂计算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1月1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292元、保全费35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88元,以上共计675846.8元。被执行人翁**、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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