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陈*、杨**、内蒙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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