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才与被告王*、银川月**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8元,减半收取5644元(原告缓交3000元),由原告杨树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张*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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