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借款。原告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张*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张*、查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席**、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陈*、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满红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王**、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