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2384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58元,以上共计227099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