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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欠款870000元、支付利息87000元,案件受理费6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迟延的债务利息120887元(截至2015年10月14日),执行费12087元,共计1101659元。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名下仅有宁A×××××车辆产权信息,该车辆已被多次查封,本案已将其轮候查封;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商业楼负一层及2、3、4、5、6、7、8号房,上述房屋产权已被多次查封,本案已将其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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