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罗**、宁夏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罗**、宁夏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罗**、宁夏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偿还借款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44元,共计30734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宁夏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罗**、宁夏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罗**、宁夏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罗**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将该辆车的车户予以冻结。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宁夏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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