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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郝*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54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郝*将其名下银川市兴庆区一处房屋抵顶欠款60万元,剩余欠款931692元待被执行人郝*有其他财产或有偿还能力时再向申请人偿还。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及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及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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