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限公司与詹**、王**、詹**、詹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限公司诉被告詹**、王**、詹**、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向被告詹**送达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詹**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本院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詹**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出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退还原告宁夏**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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