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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武诉被告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武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新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承诺半月内返还借款。2012年10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35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到期不还,其自愿以其所有的五征牌农用车一辆偿债。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现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借条1张,拟证明,2012年4月26日,金学新向杨**借款11000元及金学新承诺半月内返还借款的事实;

证据二、欠条1张,拟证明,2012年10月24日,金学新向杨**借款13500元及金学新承诺到期不还,其自愿以其所有的五征牌农用车一辆偿债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组证据,经审核,该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该证据对原告的相关主张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告金*新向原告杨**借款11000元。当日,被告金*新给原告杨**出具借条一张,其承诺半月内返还借款。2012年10月24日,被告金*新再次向原告杨**借款13500元。当日,被告金*新给原告杨**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到期不还,其自愿以其所有的五征牌农用车一辆偿债。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杨**多次向被告金*新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杨**将被告金*新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因公告向被告金*新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杨**支出公告费4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4500元,有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欠条为证,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金*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杨**借款2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892元,由被告金*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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