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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戴**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欠款6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戴海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62000元,除本院依法裁定划拨17900元外,下余44100元,由被执行人戴海军自2015年9月起每月13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3000元,至还清为止;担保人戴**、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825元、执行费830元由戴海军于2015年9月13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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