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余*有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有于2015年4月16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余*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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