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宁夏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宁夏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做出的(2014)吴*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100万元、案件受理费4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919元,共计1064819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另外计算)。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自动履行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宁夏回族**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在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该案具备了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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