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任**、蔺飞民等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申请执行吴忠市**造有限公司、阿拉善**责任公司、蔺**、任**、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199250元,案件受理费15250元、执行费29392.5元,共计27438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造有限公司、阿拉善**责任公司、蔺**、任**、蔺**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743892.5元;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忠市**造有限公司、阿拉善**责任公司、蔺**、任**、蔺飞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忠市**造有限公司、阿拉善**责任公司、蔺**、任**、蔺飞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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