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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自海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2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500元(月利率3%);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马**送达时,原告马**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退还原告马**662元。

如不符本裁定,可在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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