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长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其徒刑六年,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马**与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娟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诉汪峥、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国诉被告路平、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滔诉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诉鲁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