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马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马**欠马云210575元,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0元,下剩的110575元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金融、房管、车辆、证券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马**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执字第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