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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佳诉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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