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诉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与被告贺**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杨*青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3元,减半收取1816.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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