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代光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光成、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光成、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代光成、王*向申请执行人郑**支付借款365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以及执行费454元由被执行人代光成、王*承担。但被执行人代光成、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王*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扣划金额见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