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雍凤来诉贺永军、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雍凤来与被执行人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案件执行费3500元(未交)。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雍凤来与被执行人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0000元,诉讼费2450元,执行费3500元,共计245950元。由被执行人贺**、马*从2015年6月份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双方所达成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贺永军、马*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雍凤来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贺永军、马*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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