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婷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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