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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金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婷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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