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燕诉被告马**、杨*、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四被告已将借款全额还清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马**、杨*、佘*、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马**诉楼元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马**诉楼元法、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温**诉姜*、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景*祥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兰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周**、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何**与吴忠市和众汽**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余波与梁国山、马**、梁**、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连云诉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韩熙诉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