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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天龙诉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锁天龙诉被告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锁天龙与被告马*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锁天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天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锁天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锁天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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