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贵诉被告马**、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14日,2014年7月5日,被告马**、王**因急需用钱,共同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1960元(从2014年7月5日起算至起诉之日),共计7196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因涉及诈骗,被告马**已被刑事处罚,不宜再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退还原告丁**159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