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蔡平诉被告唐*、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诉马洪军、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振诉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诉楼元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马**诉楼元法、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景*祥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诉金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马凤朝诉郝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周**、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关**与马**、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