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张**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3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以张**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依被告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张**名下位于的房屋。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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