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被告辛**、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平安银**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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