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葛有水、于**、天津蓝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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