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诉被告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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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