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已主动还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农业银**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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