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玄**、金**、崔**、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328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自动履行了100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2013)和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