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汪清县支行诉被告刘**、刘**、矫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刘**、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施**、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民二167号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施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业银行与周**、张**、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文传龙、李**、尹**、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赵**、洪**、于**、范**、景举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张**、代广泉、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