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汪清县支行与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汪清县支行诉被告刘**、刘**、矫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刘**、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