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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诉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诉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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