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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代兴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诉被告代兴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要求被告代兴和偿付其赔偿给张**的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445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在收购原告种植的辣椒,原告的雇佣人员张**往被告驾驶的车辆上装辣椒时,被告突然移动车辆,致使张**从车上摔下受伤。张**受伤后在张**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医药费21644.72元。2012年10月25日,张**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59523.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张**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原告赔偿张**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445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付24500元,于2013年4月30日付20000元。原告将赔偿款付清后,其和被告之间的赔偿责任承担,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代兴和偿付原告唐**赔偿给张**的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44500元中的21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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