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甲与被告白*甲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白*甲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甲撤回对被告白*甲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甘肃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台县共利粮油**任公司、甘肃桑**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芦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彭**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丁**为与被上诉人汪开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甘肃宝**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甘肃某**张掖分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某**张掖分公司与陈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杨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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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武**追偿权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