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地址被告无法找到,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到庭,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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