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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武**追偿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经本庭向原告周**释明,原告周**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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