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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张掖分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某**张掖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张掖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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