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彭**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彭**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与彭**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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