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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与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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