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陈**已给付所欠水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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