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担保公司与被告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白*甲与白*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某**张掖分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某**张掖分公司与陈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杨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张掖市某担保公司与赵*、顾某某、郑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与雒虎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